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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明星肖像進行商業代言 侵權公司被判巨額賠償

發布者:星光閃耀 標簽:明星肖像 明星肖像侵權 7204人瀏覽過
    因廣州昱錦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昱錦公司)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許可經營的實體店、官方網站、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中使用WU YI FAN(以下稱作吳亦凡)大幅照片用作廣告代言,為自身所經營的茶飲項目進行商業推廣宣傳,吳亦凡起訴廣州昱錦公司侵犯其肖像權。2019年11月14日上午,海淀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判決認定廣州昱錦公司構成侵犯肖像權,判決廣州昱錦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吳亦凡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0萬元。據悉,這是海淀法院近年來在肖像權糾紛案件中判賠額度最高的案件。

    海淀法院經審理查明,吳亦凡系知名華語影視演員、流行歌手。廣州昱錦公司與吳亦凡之間不存在品牌廣告代言關系。

    2017年,廣州昱錦公司在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發布有吳亦凡的正面半身像圖片并配有廣告語與吳亦凡手寫版簽名以及該公司產品品牌介紹、工藝、合作方式、產品的詳細介紹內容。2017年9月期間,認證主體為廣州昱錦公司的微信公眾號“MOOTEA末茶”推送多篇文章,使用多幅吳亦凡肖像、吳亦凡打印體名字和手寫藝術簽名作為文章配圖,并在圖中配有二維碼及廣告語。2017年10月期間,認證主體為廣州昱錦公司的新浪微博加V認證微博賬號“末茶MOOTEA官微”發布了頭條文章和微博內容使用吳亦凡肖像,微博內容配圖中顯示廣州昱錦公司將多幅吳亦凡肖像張貼或放置于其所許可經營的品牌實體店面門口進行商業宣傳。此外,大眾點評網及原告公證錄像取證顯示:位于江蘇、廣東、福建、河南、山西的20余家“MOOTEA末茶”實體店鋪使用了吳亦凡的肖像圖片用于商業宣傳。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廣州昱錦公司未經肖像權人吳亦凡許可,擅自在其官方網站、主辦的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及品牌實體店鋪宣傳廣告中,將吳亦凡的肖像大量用于該公司“MOOTEA末茶”品牌及產品的商業廣告宣傳和推廣,且使用方式為將吳亦凡作為商業代言人推薦其“MOOTEA末茶”品牌及產品的代言廣告形式,以憑借吳亦凡在相關市場群體中的品牌影響力與產品號召力直接推廣其“MOOTEA末茶”品牌及產品,具有以營利目的使用肖像的明顯特征,嚴重侵犯了吳亦凡的肖像權,故廣州昱錦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廣州昱錦公司辯稱吳亦凡主張的相關品牌實體店使用其肖像與該公司無關,法院認為吳亦凡通過現場攝像及公證取證等形式舉證證明相關“MOOTEA末茶”品牌實體店在店鋪中使用吳亦凡肖像,從相關證據中顯示這些實體店鋪裝修風格基本相同,而且在店鋪內使用吳亦凡肖像的代言廣告形象基本一致,具有明顯的品牌加盟關系特征,而在廣州昱錦公司發布的文字宣傳中也表明該公司存在品牌加盟業務,該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官方微博中發布的吳亦凡代言廣告形象與前述品牌實體店鋪中使用的吳亦凡代言廣告形象相同。在原告初步舉證證明廣州昱錦公司與前述品牌實體店鋪之間可能存在品牌加盟關系的前提下,廣州昱錦公司未就該事實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釋并舉證,故該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推定前述品牌實體店鋪中使用與廣州昱錦公司在其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及官方微博中相同的吳亦凡代言廣告圖片系該公司許可使用所致,故法院對該公司前述無關聯性的抗辯意見不予采信。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判定廣州昱錦公司停止侵權,在該公司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中連續三日向吳亦凡賠禮道歉,并判令賠償吳亦凡相應的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

    關于法院判令廣州昱錦公司向吳亦凡進行了高額的經濟賠償,對此法院認為,吳亦凡作為當前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演藝明星,其肖像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廣州昱錦公司在本案中并非毫無修改地直接使用吳亦凡的肖像或者將吳亦凡的肖像圖片作為配圖使用,而是將吳亦凡的肖像圖片修改成產品品牌代言的廣告形象,而且配上吳亦凡的手寫簽名及推薦語,容易使相關公眾形成對廣州昱錦公司與吳亦凡之間存在品牌產品代言關系的誤認,而且使用范圍廣泛,不僅包括通過互聯網方式使用,還包括眾多品牌實體店鋪中使用,侵權主觀故意明顯,情節嚴重,應當加大侵權制裁力度。此外,依據一般常識,明星進行品牌產品代言通常比單純地許可使用肖像的市場價格更高,企業以品牌代言方式使用明星肖像比單純配圖使用明星肖像的獲利更多,雖然吳亦凡向法院提交代言人協議中體現市場價格的市場領域并非餐飲領域,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吳亦凡在品牌代言方面的市場價位,故法院以吳亦凡肖像的許可使用市場價格及侵權人可能因此而獲利的情況為基礎,綜合考慮廣州昱錦公司的各項侵權情節,判定賠償吳亦凡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00萬元。

    星光閃耀明星經紀認為,未經明星同意授權的使用明星肖像行為都屬侵權,比較有代表性的侵權行為比如劇照授權,影視劇版權授權等,這些都是未經明星知曉的濫用肖像行為,都屬違法,有的企業沒有受到法律制裁只是因為沒有被明星發現而已。一般來說,明星簽約企業品牌代言都會現身與企業方見面并有合影,如果沒見到明星的大家就得小心了。


    一般來說,企業直接去侵權使用明星肖像的行為還是比較少,通常都是企業通過某些中介公司的忽悠去購買明星肖像的行為比較普遍,大家可以試想一下,像劉德華,成龍,章子怡等大牌明星,往往出席一場活動就要收費百萬計,然后給企業代言確只收幾十萬甚至幾萬的價格,大家理性的想想可能嗎?錢都進了騙子的口袋,明星卻毫無知曉,等明星發現了企業濫用自己的肖像,等待企業的就是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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